时间:2018/07/03 00:00:00
来源: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次数:1482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日前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深圳、广州执行一类标准,深圳市调整为2200元/月,广州市调整为21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二类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小时;三类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3元/小时;四类标准调整为141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一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地区 |
一类 |
2200 |
20.3 |
深圳 |
2100 |
20.3 |
广州 |
|
二类 |
1720 |
16.4 |
珠海、佛山、 东莞、中山 |
三类 |
1550 |
15.3 |
汕头、惠州、 江门、肇庆 |
四类 |
1410 |
14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 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