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低保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

时间:2019/08/15 17:26:40

来源: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849

日前,省政府发布《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6章32条,对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申请与审批、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的《实施办法》扩大了保障范围。在保障对象认定上,不再仅以收入作为衡量标准,而是增加了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须支出作为衡量标准,使因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也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同时,在原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基础上,增加了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内容,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实施办法》突破了低保申请户籍地限制,规定困难群众可以直接向全省范围内任一乡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无须返回原户籍地办理,方便常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群众办理业务。

 

为遏制“人情保”“指标保”等违规情况的发生,《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审批审核流程和措施,确保政策公平公正执行。

兴宁惠民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订阅动态

随时随地查阅惠民信息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