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粤府【2006】115号)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11/03 00:00:00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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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2006】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 帮助广东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和谐广东,根据《国 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广东省水库移民的现状   

  (一)现状人口的基本情况。   

经 国家核定,截至2006年6月30日,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为15156万人(三峡水库农村移民人数另行核定)。上述水库移民目前主要由3个部门 管理:一是面上水库移民,由省水库移民办管理;二是省属7宗大型水电站水库移民,由省扶贫办管理;三是在广东省境内安置的长江三峡移民,由省三峡办管 理。   

(二)扶持工作的基本情况。    

历 届省委、省政府都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尤其是从1986年起,广东省组织实施了省人大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增加了资金投入,加大了解决水库移民历 史遗留问题的力度。截至2005年底,广东省各级政府共投入水库移民资金30多亿元。“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认真实施移民安居工程,加大移民安置区基础设 施项目扶持力度,突出解决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取得了良好成效,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移民收入逐年增加。2005年,水库移民人均纯收入 2540元,高于广东省农民最低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的温饱线,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 东省水库移民工作虽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由于历史原因、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的制约,遗留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移民住房年久失修成危 房。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广东省仍有70%的水库移民还住在建库搬迁时修建的简陋泥砖瓦房;二是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移民行路 难、饮水难、看病难和子女上学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据初步统计,广东省需新建和改造移民低等级公路14378公里,需维修改造输电线路10330公 里,50%以上移民村庄饮水不安全;三是由于生产生活条件的制约,水库移民收入低,增收难度大。水库移民收入仍达不到广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水平。

2005 年,广东省水库移民人均纯收入仅相当于当年广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4690元的54%;四是水库移民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目前广东省水库移民工作分属几个部门 管理,对水库移民的安置和后期扶持政策有区别,易引发不同类型移民之间的攀比,不利于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解决。   

 二、后期扶持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尊重民意、一村一策,自力更生、共 谋发展的要求,加大对水库移民的扶持力度,不断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移民社会保障水平,逐步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 环境良好、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逐步使水库移民融入当地社会,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 近期目标:到2010年,重点解决广东省水库移民的危房改造、饮水安全和劳动技能培训等突出问题,基本解决水库移民行路难、饮水难、看病难和子女上学难等 问题,符合低保条件的移民全部纳入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保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2.中期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面完成水库移民的住房改造建设,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移民年人均纯收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 长期目标:到2020年,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生活及社会保障水平达到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水库移民全面融入当地社会,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实现同步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对新水库与老水库移民、大中型水库与小型水库移民、农村安置与非农村安置移民的后期扶持工作统筹兼顾,统一部署。    

2.属地管理。按照中央的统一政策,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对广东省水库移民工作统筹协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政策衔接。做好国家新的后期扶持政策与广东省原有的后期扶持政策、新建水库移民安置与后期扶持政策、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的衔接工作。   

4.尊重民意。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村为基本单位,以移民村的大多数移民和村民群众的意愿为前提,将后期扶持的建设方案,统一纳入县(市、区)政府编制的后期扶持规划和基础设施及经济发展规划。    

5.融入社会。把各级政府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政府农村行政管理的议事日程,水库移民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制度统筹解决,使水库移民尽早融入当地社会,共同促进库区和水库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6.确 保稳定。在贯彻执行中央的统一政策,制订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的具体方案和相关工作中,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持 续稳定发展为出发点,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贯彻落实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各项政策和扶持措施,取得移民的信任和理解,确保社会稳 定。   

三、后期扶持范围    

在广东省境内农村安置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中央已核定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原迁人口。    

四、后期扶持工作措施   

(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1. 核定各市、县水库移民人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准确核定本地区水库移民人口。国家批准 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分级核定到市、县(市、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尽量到户,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广东省各级水库移民现状人口经省、 市核定后的自然变化采取“生不增、死不减”的核定政策。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原迁人口,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条例》及广东省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核定。    

2. 明确扶持标准和期限。凡经核定并纳入广东省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年人均6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 水库移民现状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 年。    

3. 编制《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广东省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分别简称《后期扶持规划》和《基础规划》)。《后期扶 持规划》是中央和省支付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前提和依据,《基础规划》是争取中央对广东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项目扶持资金及省安排项目扶持 的前提和依据。省移民管理机构制定规划编制大纲指导广东省的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 划,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组织编制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及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作为本县 (市、区)五年中长期规划的两个专项规划。两项规划在充分征询当地移民村的移民及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机 构备案和汇总。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编制广东省的《后期扶持规划》和《基础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分 年度安排投资计划,稳步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各项建设。   

(二)尊重民意,一村一策。    

1. 以移民村为基本单位,在充分尊重大多数移民及村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因地制宜地编制该村后期扶持的建设方案,按照国发〔2006〕17 号文中“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要求,确定该村的后期扶持方式,实行一个移民村或一个安置区实施一个建设方案和扶持方式的策略,并将经该村大多数移民 及村民同意的建设方案和扶持方式

纳入县一级政府编制的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    

2. 突出重点,认真抓好移民安居工程和安置区建设。在经大多数移民及村民同意的基础上,重点扶持移民安居工程和库区、移民安置区的道路、供水、供电、农田水 利、通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移民的职业劳动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十一五”期间,着重抓好现状移民以危房改造为重点的安居工程、 饮水、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移民劳动技能及职业培训等突出问题。此外,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且经大多数移民同意的生产开发项目也可适当扶持。    

3.后期扶持以移民村为基本单位,改建新建住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财政集中支付;扶持资金的具体拨付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抓好试点,逐步推进。    

为稳步推进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在国家批准广东省的实施方案后,各地按照省的实施方案,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广东省范围内推开。    

1.试点范围。选择1986年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村作为试点的范围,并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移民村作为工作试点。   

2..试点的方法和步骤。    

(1)培训市、县移民干部。重点学习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省实施方案以及中央和省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2) 确定试点村。试点村的确定实行政府推荐和村民自愿的双向选择模式。候选村由县(市、区)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初步选定,在征得该村移民和村民的大多数人同意并 签名确认后,才可作为候选村。候选村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提出,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核汇总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为试点村。    

(3)核定试点村的移民人数。试点村的人口以2006年6月30日当地派出所的户籍人口为依据,以国家核定的广东省水库移民现状人口数予以确定。试点村移民人数的核定实行张榜公布,“三榜”定案。    

(4)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各试点村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制订试点村项目扶持的建议方案,并在公示后组织实施。同时,把试点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列入当地政府编制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优先安排解决。    

(5)落实扶持资金。在各级政府组织和引导下,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采取自筹资金、政府扶持的原则,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对已落实自筹资金的试点村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对个别特别困难的移民,给予特别困难补助扶持。    

(6)建立试点工作管理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为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现行各有关部门的移民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县政府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省、市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分别成立试点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试点工作。有关试点情况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后向省政府作专题报告。    

(四)自力更生,共谋发展。

  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生活水平,归根结底要靠移民群众自身的努力。各

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移民群众要求改变现状、脱贫致富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广大移民群众认识到只有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团结互助、自强不息,才能彻底改变贫困现状,促进移民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妥 善解决水库移民问题,关系广大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和行政能力的检验,也是对各级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考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做好水库移民工作作为党政领导政绩 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实效。水库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 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抓紧制 订本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广东省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工作在10月份全面展开,确保省政府确立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目标如 期完成。    

(二)健全机构,分级负责。    

1. 建立由分管副省长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水库移民办、扶贫办、 三峡办根据各自职能分别继续做好面上水库、省属水库和三峡水库移民扶持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水库移民 各项工作。    

2. 成立广东省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参照中央的做法,整合现有各类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的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方案由省编办牵头编制,报省政 府审定。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根据本地区实际,整合现有的移民工作力量,建立或明确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形式可按机构编制 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级政府确定。各级政府根据水库移民工作管理的实际需要,将移民机构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同时, 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    

(三)筹措资金,加强管理。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通过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统一筹措。由中央按广东省的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安排。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各级政府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编制好基础规划,省有关部门以经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规定程序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安排。    

3.从国家出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之日起,除广东省现行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外,各级政府现行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财政专项资金继续保留。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4.统筹安排各级政府现有的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适当倾斜,促进水库移民安置区与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可持续发展。

  5.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财政厅牵头会省直有关部门制订《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小型水厍移 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报省政府审定。

  6.各级政府及水库移民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各 级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每年将所有的扶持项目资金安排和实施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在移民村张榜公布,接受各级人大代表和移民群众监督;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 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規定严肃处理。

  (四)统筹兼顾,维护稳定。

  1.制订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约意见》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政策法规,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征地并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

2.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后期扶持问题。按照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决定要求,小型水库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参照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其现状人口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各市、县核查,报省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通过提高本省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 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厘钱,由广东电网公司代为征收,全额上缴省财政。小型水库移民的扶持资金按每千瓦时0.5厘钱提价统筹 后仍不足的部分,由我省各级政府负责筹集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会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执行。

3. 做好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困堆家庭的帮扶工作。符舍条件的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积极通 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具体帮扶方案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有关部门制订,按規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4. 按照确保跨省(区)“同库同策”的原则,建立同一水库不同省(区)安置的后期扶持政策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由省政府与邻近省(区)政府共同建立联络组,不定 期召开协调会议,商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具体办法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商邻近省(区)的有关部门自定报省政府审定。

5. 深入细致地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在新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各类移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将不稳 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引导水库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和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会有关部门抓紧 研究编制我省化解移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应急工作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6.对长江三峡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政策执行。

(五)正面宣传,加强培训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宣传提纲,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2.抓好移民工作干部培训。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分期进行培训,使移民干部深刻领会中央和省的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移民村开展工作。

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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