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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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兴市府办函〔2014〕14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
兴宁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2014年兴宁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按照《2014年兴宁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有关要求,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加强和创新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科学预防与应急处置水平。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8日
2014年兴宁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
2014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梅州市有关要求,加强和创新应急管理工作,着力“抓基层、打基础”,强化应急保障,增强应急能力,全面提升科学预防与应急处置水平,服务“三园一区一基地”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创新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一)创新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着力充实基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力量。通过加强协调、整合资源、整体推进,逐步形成上下协调统一的高效运转体制。
(二)创新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属地为主”的原则,形成指挥统一、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机制。
二、全面提升科学预防水平
(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规范预案的编制和审查,提高预案质量。加强各级各类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预案演练率,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监控监测系统建设,健全社会稳定信息收集、分析与综合研判机制;推进各镇(街道)行政村大喇叭系统建设,积极推广简单实用的预防技术,尽快解决农村预警信息发布瓶颈问题,扩大农村预警信息发布覆盖面。
(三)加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管理。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每季度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对风险隐患实现动态管理。
三、提升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水平
(一)进一步规范值守应急工作。继续落实《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巩固提升值班工作规范化水平。定期不定期开展值班工作情况抽查,强化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值守工作。
(二)进一步提升信息获取与报送能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检查,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健全多部门分工共享机制。进一步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强化从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抓取信息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研判,拓宽突发事件信息服务范围。
四、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贯彻落实《梅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完备各类型应急救援队伍。规范队伍的管理,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各类应急队伍开展技能训练、联合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二)提高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能力。按照“分散物资集中化,集中物资分散化”的创新理念,推动市、镇(街道)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公众自行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物资调配制度。
(三)推进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贯彻落实《广东省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编制完善应急避护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完善避护场所管理制度,修订演练疏散安置应急预案。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公众熟练使用应急避护场所。
五、增强公众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一)提高公共应急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和应急知识、应急技能竞赛,组织应急知识宣讲队深入机关、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家庭开展宣讲活动。继续强化全市各类学校师生应急知识教育。
(二)营造应急知识宣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网站、微博等宣传应急知识,提升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积极开展各类主题宣传。
(三)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培训。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培训教育资源,加大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等的专题培训。
六、强化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一)完善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加强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总结推广应急管理示范区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农村基层应急工作服务。结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适时派出应急管理专家及业务骨干到农村开展应急工作指导。针对季节性、多发性突发事件特点,加强对镇村干部和基层信息员应急知识的培训。
(三)加大对基层应急工作的督查。继续完善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督查制度,多形式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督促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七、推动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全面加快市应急平台建设进度,确保2014年年底前实现市应急平台与梅州市应急平台无障碍互联互通。
八、其他
认真落实《2014年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积极完成市应急委及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抄送:市委各单位、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