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残联字〔2014〕6号)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度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3/12 00:00:00

来源:兴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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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兴残联字〔20146

 

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度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残联:

根据广东省残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2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联《关于下达2013年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13]2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度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生活津贴对象为具有兴宁市户籍,在2013930日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下同)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

     (二)重度补贴对象为具有兴宁市户籍,在2013930

日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残疾人生活津贴和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梅州市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或《梅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各一份,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通过居(村)委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

(二)居(村)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居委会公开栏或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各复印件报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之原因。

(三)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核。镇(街)政府(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镇政府(办事处)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委会,并告知原因。

(四)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市残联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居(村)委会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三、发放对象管理

(一)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市残联在每年的6月底前对生活津贴、护理补贴两类发放对象重新进行调查审核。

(二)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市)、镇(街)两级档案管理,一人一档。上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对发放对象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确保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身份真实可靠。

四、其他事项和具体工作要求

(一)2012年已经享受生活津贴的低保残疾人(不含临时津贴人员)和享受重度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剔除注明迁户和已故人员),按附12表要求填写花名册报送审核。

(二)首次申请享受2013年生活津贴的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护理补贴残疾人,应按第二项规定程序办理,填写各类别《申请表》和按附34表要求填写的花名册报送审核。

(三)各镇(街)2013930日前持证的各类残疾人名单电子邮件传送各镇(街)残联。

(四)各镇(街)经审核确认的残疾人生活津贴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须提交在邮政银行开设的存折帐号复印件(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不能开设银行帐户的、可由其第一监护人开设帐户,在填报名单中注明和提供证明备查)。两类发放对象按发放花名册表要求填报名单及邮政银行帐号(电子表格传送至劳服所邮箱)。

    (五)各镇(街)残联于2014410日前将以上资料报送市残联,确保津贴、补贴资金及时发放。

附件:一、兴宁市各镇(街)2013年享受生活津贴和护理

          补贴残疾人对象安排情况表

      二、梅州市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三、梅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1表、兴宁市  镇(街)2013年度享受生活津贴残疾人

           名单

      2表、兴宁市  镇(街)2013年度享受重度护理补贴残

           疾人名单

      3表、兴宁市  镇(街)2013年度申请享受生活津贴残

           疾人名单

      4表、兴宁市  镇(街)2013年度申请享受重度护理补

           贴残疾人名单

 

 

 

 

兴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O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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