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残联字〔2016〕13号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25 00:00:00

来源:兴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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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残联201613

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残疾人“两项补贴”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一)2016年残疾人生活1200元/人;

(二)2016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800元/人。

二、补贴范围

(一)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具有兴宁市户籍,且在2016年5月15日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具有兴宁市户籍,且在2016年5月15日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两项补贴”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发放

(一)申报。申请享受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或《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残联、民政和社会单位等集中托养(供养)的残疾人,由集中托养(供养)单位统一向市残联申报。

(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各镇(街)残联在6月底前完成各村(居)委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7月15日前必须将申报材料和“两项补贴”发放基础信息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报送市残联劳服所。

(三)审批。市残联会同市民政部门联合审批。市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送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复审、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和镇(街道),以及集中托养(供养)的有关单位,并告知原因。

(四)公示。市残联会同市民政部门联合审批后,将经批准的残疾人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7天,并通知所在镇(街道)、集中托养(供养)单位等公示7天,做到应补尽补,不漏补、不错补。两级公示无异议后,市残联对全市残疾人申报补贴数据汇总,填列《兴宁市 (街道)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兴宁市 镇(街道)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名单》(详见附件4)上报上级部门。

(五)发放。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报批下达“两项补贴”资金后,由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两项补贴”享受对象提供其个人或监护人的邮政银行账号,由兴宁市邮政银行直接发放到“两项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四、注意事项

各镇(街)残联务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请及时向镇(街)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申报享受“两项补贴”人员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错补、不漏补,应补尽补。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保证质量依时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报送,确保我市“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准确、安全、依时发放。

附件:1. 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 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3. 兴宁市 镇(街道)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名单

  4. 兴宁市 (街)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名单

注: 各镇(街道)截止至2016年5月15日持证的残疾人名单以电子邮箱的形式发送至各镇(街道)残联的邮箱。

  

          兴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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