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 |
你好,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兴宁市政府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兴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并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房(申请实物配租的)。
(四)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申请住房困难保障的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股领取《兴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住房情况和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三)带盖好公章的审批表、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股报名。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兴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存折,未婚、丧偶或离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以上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其他说明材料。
报名地点:市住建局一楼住房保障股,联系电话:3335680。
(四)由兴宁市住建局调查、核实、公示(在兴宁市住建局网站予以公示)、检验合格后,发出廉租住房抽签通知书。
(五)通过抽签形式确定租住资格。抽签结果将通过兴宁电视台、《今日兴宁》和兴宁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市民监督举报,凡经查实属违规租住廉租住房的,一律取消其租住资格。
如你家庭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条件,可按上述程序进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