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 |
是否符合以下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特定病种门诊乙肝病种的认定标准,如果符合可到兴宁市社保局二楼领取特殊门诊申请表进行申请。
认定标准:
1、有慢性肝炎诊疗记录,慢性肝炎病史半年以上;
2、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80U/L或天门冬酸氨基转移酶(AST)>80U/L,并排除脂肪肝等其他因素所致;
3、HBV-DNA≥103拷贝(阳性);
4、HCV-RNA≥103拷贝(阳性)或抗-HCV阳性;
5、肝组织病理检查提示慢性肝炎改变,S≥2级或G≥2级。
同时符合1、2、3或1、4或1、5。
提供资料:
提供半年以上的诊疗资料、有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
如有疑问可具体可电话咨询:325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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