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 |
根据梅州市和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城区范
围内办理个人自建自住的危房改建、维修加固审批手续的相关条
件明确如下:
一、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旧区内个人自建自住房屋的改建,
凭房地产权证明申请拆除重建,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不得
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层次不超过3层,不得妨碍
原有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
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排污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
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二、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的,中心城区内的必须到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部门、中心城区外的必须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或政府已启动土地房
屋征收程序的区域,居民自建自住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
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如需详情,请到规划职能部门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