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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息
咨询人
赖志光,
类型
咨询
来信时间
2019-05-23
标题
到供地强行卖给他人土地征收没有本人户口
内容
站前路征地倒供地及神光山旅游通道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回复信息
回复类型
受理
处理部门
自然资源局
处理时间
2019-05-30
处理意见
赖志光: 你好!你反映留用地买卖(处置)的问题,依据粤府办[2009]41号、兴市府[2013]5号文规定,留用地应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集体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留用地处置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至于你反映站前路及神光山旅游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市政府已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已在所在镇(街)、村委张贴公布,请你到所在镇、村查询。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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