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信息
咨询人 陈恩
类型 咨询 来信时间 2020-12-28
标题 关于兴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
内容 尊敬的贵部门您好。 关于“兴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中,我们身边有好多真实历史案例,其中有3点信息需要贵部门再次帮忙回复下: 1、对于农村户籍新出生的小孩新入户,在什么时间段的出生入户的,可以认定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资格? 2、农村户籍嫁入(或入赘)、在什么时间段新迁入村组织的,可以认定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资格? 3、因母亲丧偶再嫁,并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一直在新的村集体生活、生产有20多年了,近期才从原农村户籍转入继父这边的农村村集体里面,是否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没有时间上界定? 感激为盼。
回复信息
回复类型 受理
处理部门 农业农村局 处理时间 2020-12-31
处理意见 陈恩你好,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农村户籍新出生小孩,按兴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在成员界定基准日(2020年10月31日)前已入户的可以认定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关于农村户籍嫁入或入赘,按兴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在成员界定基准日(2020年10月31日)前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且迁出地未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具镇村盖章证明)可以认定为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关于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的,按兴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在成员界定基准日(2020年10月31日)前户籍已迁入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且迁出地未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具镇村盖章证明)可以认定为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认定具有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基准日后迁入的,仍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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