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 |
陈恩你好,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农村户籍新出生小孩,按兴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在成员界定基准日(2020年10月31日)前已入户的可以认定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关于农村户籍嫁入或入赘,按兴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在成员界定基准日(2020年10月31日)前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且迁出地未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具镇村盖章证明)可以认定为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关于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的,按兴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在成员界定基准日(2020年10月31日)前户籍已迁入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且迁出地未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具镇村盖章证明)可以认定为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认定具有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基准日后迁入的,仍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