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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医疗保障局
补贴对象 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的人群
补贴标准 1.市内住院: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补偿;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20万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85%比例补偿,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市外住院: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标准支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费用,补偿比例为55%。
补贴渠道 通过银行拨款到参保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市医保规〔2021〕3号-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7220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医疗保障局
补贴对象 2023年度参加兴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补贴标准 市内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50元,市内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65%。市外办理异地备案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50元,市外办理异地备案报销比例:60%。未办理备案自行异地就医:起付标准:1600元,报销比例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补贴渠道 通过各大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市医保规〔2021〕3号-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6057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医疗保障局
补贴对象 特困、孤儿、低保、建档立卡、流浪乞讨人员、低收入、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
补贴标准 特困、孤儿 :(起付金+个人自付-大病报销)*100% ; 低保、建档立卡、流浪乞讨人员、低收入:(起付金+个人自付-大病报销)*85% ;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起付金+个人自付-大病报销-7000)*80%
补贴渠道 通过各大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市医保规〔2020〕6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7220

民政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民政局
补贴对象 全市特困对象
补贴标准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1373/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962/人/月
补贴渠道 集中供养对象由镇(街道)民政办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对象通过邮政银行或社会保障卡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63791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2019年5月转移至医保局)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民政局
补贴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 0-100000
补贴渠道 核定对象后,通过邮政银行发放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梅市民字[2018]51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257220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民政局
补贴对象 兴宁市户籍100周岁以上老人
补贴标准 百岁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补贴渠道 核定对象后,通过社会化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的批复.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2211
高龄老人补(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民政局
补贴对象 兴宁市80-99周岁高龄老人
补贴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
补贴渠道 核定对象后,通过社会化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的批复.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2211
临时救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民政局
补贴对象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补贴标准 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
补贴渠道 一般救助由邮政银行或社会保障卡直接发放到户。 紧急救助可用现金发放到户。
政策依据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8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6379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民政局
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标准 2024年每人每月270元
补贴渠道 通过邮政银行或社会保障卡社会化发放
政策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21]325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127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民政局
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 2024年每人每月202元
补贴渠道 通过邮政银行或社会保障卡社会化发放
政策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21]325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1275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民政局
补贴对象 日常照料人
补贴标准 全自理。分散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 每人每月 33 元。 (二)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620 元/月的 30%确定,每人每月 486 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 准 1620 元/月的 60%确定,每人每月 972 元。 (三)全护理(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 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620 元/月的 60%确定,每人每月 972 元;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620 元/月的 120%确定,每人每月 1944 元。
补贴渠道 集中供养由镇(街道)民政办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对象通过邮政银行或社会保障卡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费申请的通知 兴民字〔2021〕95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63791
兴宁市民政局救助物资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民政局
补贴对象 慰问低保户、特困分散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高龄困难老人及重残人士共2050户
补贴标准 每户350元
补贴渠道 发放物资:油、米、棉被到每户名下
政策依据 兴宁市民政局关于拨给兴宁市2023年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慰问物资款的函 兴民字〔2023年〕2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63791
特困供养人员第三方日常照料护理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民政局
补贴对象 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补贴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944元/月;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72元/月; 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3元/月。
补贴渠道 按照服务协议议定的费用由市民政局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直接拨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兴宁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质量大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2211
最低生活保障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民政局
补贴对象 全市低保对象
补贴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601/人/月,月人均补差311元:城市低保标准858/人/月,月人均补差676元
补贴渠道 由民政局和镇(街道)、村(居委)核实对象后,通过邮政银行或社会保障卡发到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63791

农业农村局

农机购置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 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一览表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厅负责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补贴渠道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 粤农农规〔2021〕2号-(农机化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联合2).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30669
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分配情况表(2016年已并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农业局
补贴对象 用水稻良种种植水稻的农户(含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 早稻15元/亩 晚稻15元/亩 玉米10元/亩
补贴渠道 由农业局核定补贴对象,再通过邮政银行“一卡通”发放到户
政策依据 梅州市农业局 梅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中央财政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农字【2014】86号).pdf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中央财政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财【2014】46号) .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1978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全市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 按当年文件执行
补贴渠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补贴面积申报、核实、公示等工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确认汇总,通过邮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政策依据 耕地地力.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19782
种粮直接补贴(2016年并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农业局
补贴对象 种粮农户
补贴标准 农资综合补贴61元/造/亩、粮食直补4.6元/造/亩
补贴渠道 由农业局和财政局核实上报补贴面积,张榜公布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政策依据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对我市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电[2008]115号) .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19782
优质后备母牛饲养补贴(2017年后无实施政策)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实施国家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后的优质后备母牛养殖者
补贴标准 每头优质后备母牛一次性补贴500元
补贴渠道 农业农村部门核统后,由财政局将补贴款发放到养殖者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261191
生猪养殖保险试点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生猪养殖企业
补贴标准 养殖户负担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其余市县财政负担
补贴渠道 农业农村部门和保险公司核统后,由财政局将资金发放到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发放给保险公司
政策依据 粤财金〔2020〕26号-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92101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补贴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补贴渠道 屠宰企业申报→县级部门核实→地级以上市抽查复核→补贴资金清算拨付
政策依据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56675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补贴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补贴渠道 屠宰企业申报→县级部门核实→地级以上市抽查复核→补贴资金清算拨付
政策依据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56675
畜牧品种改良经费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
补贴标准 按市财政局资金下达文件执行
补贴渠道 农业农村部门核统,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经费发放到养殖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梅州市落实继续实施畜牧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发展议案决议(2019—2023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61191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补贴标准 80元/头
补贴渠道 在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采取直接向生猪养殖场(小区)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 2012-248号广东省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通知.pdf.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61756
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本市从事内陆捕捞以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
补贴标准 每船每年0.5万元
补贴渠道 各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发展股现场办理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88号 .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96779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本市养殖能繁母猪品种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
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保额1500元/头/年。
补贴渠道 现场办理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规【2018】2号).pdf.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92101
政策性家禽、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本市养殖家禽、生猪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
补贴标准 家禽(肉鸡):保额不变,养殖保险 12 元/只,批发价格附加险 5 元/只。 生猪保险分以下不同的养殖类型进行投保: ①购买猪苗养殖猪场。按批次投保,且只能投保育肥猪保险,育肥猪保险从 500 元/头提高到 800 元/头。 ②“自繁自养”猪场。即养殖场自己繁育仔猪并全部饲养至育成肥猪出栏,该类猪场可以合并仔猪和育肥猪 2 种保险类型进行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仔猪保险或者育肥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 200 元/头、出栏育肥猪 800 元/头。 ③“自繁自养+外卖仔猪”猪场。即养殖场繁育仔猪部分在本场饲养至育成肥猪出栏,部分仔猪出售给其它猪场饲养。鉴于仔猪自养和外卖动态变化较大,数量核定较复杂,该类猪场原则 上只能投保仔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 200 元/头。如果该猪场要同时投保仔猪和育肥猪,则必须提供每季度和年度仔猪、育肥猪出栏销售有关凭证,以实际出栏数量作为最终审核结算仔猪、育肥猪投保数量的依据。 ④种猪场。即养殖场繁育仔猪全部出售给其它猪场饲养,该类猪场投保仔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 200 元/头。 各地根据存栏能繁母猪数量的 16-22 倍推算年度仔猪、育肥猪的出栏数量(由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核定)。仔猪是指 2.5 公斤(含)-20 公斤(含)的小猪,育肥猪是指 20 公斤(不含)—出栏阶段的猪。
补贴渠道 现场办理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规【2018】2号).pdf.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92101
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本市从事内陆捕捞以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及船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0.22万元
补贴渠道 各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发展股现场办理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梅州市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农字【2017】91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9677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就读在技工院校在籍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
补贴标准 2000元人/学年
补贴渠道 通过学生向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后提交市、省人社部门审核。
政策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59号).pdf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3057
技工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生活费补贴(按粤教助函〔2021〕5号文,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实施)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就读在技工院校在籍在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学生
补贴标准 3000元/人/学年
补贴渠道 此项补贴到2020年年底。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20402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初创企业(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初创企业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渠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到人社局申请,经审核合格,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划入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20402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含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等;不含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已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需取得相应证书。
补贴标准 国家职业资格补贴(指导)标准均含鉴定补贴:(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均不含考核补贴:400元/600元/800元/1600元。
补贴渠道 由省拨放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到地方财政局,个人申报补贴对象经人社局审核通过,由财政局统一办理拨付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8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62582
一次性创业资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登记注册3年内,可向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10000元的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 元。
补贴标准 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 元。
补贴渠道 由省拨放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到地方财政局,个人申报补贴对象经财政局审核通过,由财政局统一办理拨款并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20402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2020年开始不再实施)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应届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补贴渠道 按《粤人社规{2019}14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5月起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不再实施。
政策依据 粤人社规{2019}14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60631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兴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渠道 由省拨放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到地方财政局,个人申报补贴对象经财政局审核通过,由财政局统一办理拨款并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20402

水务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水务局
补贴对象 兴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 每年每人600元
补贴渠道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一卡通”支付到移民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粤水规范字【2017】1号.pdf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水规范字【2019】2号.pdf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06】115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98383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水务局
补贴对象 兴宁市小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
补贴标准 每年每人600元个人发展生产补助
补贴渠道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一卡通”支付到移民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06】115号.pdf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水规范字【2019】2号.pdf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粤水规范字【2017】1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98383

林业局

生态公益林基础性补偿(已取消)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林业局
补贴对象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者林木所有者。
补贴标准 2020年 35元/亩(林农80%)
补贴渠道 由林业部门核定补偿对象,集体(或个人)的由市财政“一卡(折)通”银信账户统一发放。
政策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8〕322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53093
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已取消)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林业局
补贴对象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对整体森林质量较高,管护成效显著的地区以奖励补助
补贴标准 2017年9.5元/亩(林农75%)
补贴渠道 由林业部门核定补贴对象,集体(或个人)的由市财政“一卡(折)通”银信帐户统一发放。
政策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农【2017】25号).pdf
备 注 林农补贴75%,公共管理经费25% 。
投诉咨询电话 3353093
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林业局
补贴对象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者林木所有者
补贴标准 2023年度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38元/亩,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80%
补贴渠道 由林业部门核定补偿对象,集体(或个人)的由市财政“一卡(折)通”银信账户统一发放
政策依据 粤财资环〔2022〕1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53093
公益林特殊区域效益补偿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林业局
补贴对象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特殊区域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者林木所有者
补贴标准 2023年度生态公益林特殊区域补偿标准13.2元/亩,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80%
补贴渠道 由林业部门核定补偿对象,集体(或个人)的由市财政“一卡(折)通”银信账户统一发放
政策依据 粤财资环〔2022〕1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5309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危房改造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补贴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 (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 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未 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 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对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 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农村危 房改造补助支持范围。
补贴标准 按相关政策执行。
补贴渠道 中央财政补贴
政策依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村〔2022〕66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20735

卫生健康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规划信息与家庭发展股
补贴对象 本市农业户口男方60周岁、女方55周岁以上,只生育1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育的家庭。
补贴标准 夫妻双方120元/人/月
补贴渠道 卫健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委托邮政储蓄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362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32143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规划信息与家庭发展股
补贴对象 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
补贴标准 50元/人/月
补贴渠道 卫健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委托邮政储蓄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兴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05】20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32143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规划信息与家庭发展股
补贴对象 本县户籍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只生育1个子女或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补贴标准 120元/人/月
补贴渠道 卫健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委托邮政储蓄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标准的通知》(梅市卫字【2017】5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32143
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妇幼与老龄健康股
补贴对象 (1)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2)具有广东省户籍;(3)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龄满55周岁的女性;(4)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
补贴标准 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900元,20至30年的每人每月800元,10至20年每人每月700元
补贴渠道 在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当年1至12月份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粤卫[2012]166号)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3861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规划信息与家庭发展股
补贴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49周岁以上)。
补贴标准 独生子死亡的1000元/人/月;独生子病残800元人/月
补贴渠道 卫健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委托邮政储蓄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38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32143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规划信息与家庭发展股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 手术并发症人员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200元/人/月
补贴渠道 补贴渠道: 卫健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委托邮政储蓄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梅州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人口计生[2013]20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32143
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
补贴对象 乡村医生
补贴标准 20000元/人/年
补贴渠道 卫健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委托邮政储蓄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326832

教育局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教育局
补贴对象 农村困难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补贴标准 小学:寄宿生1000元,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非寄宿生750元/生·年
补贴渠道 学校审核资助对象,教育局核统后,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各学校,由各学校发放到资助对象。
政策依据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7]231号).pdf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6105385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教育局
补贴对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生(按在校生10%确定)
补贴标准 2000元/生•年
补贴渠道 各学校和教育局核定资助对象,再由邮政储蓄银行统一发放到对象个人存折帐户。
政策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59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6105385
学前教育资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教育局
补贴对象 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在园儿童的15%)
补贴标准 1000元/人/年
补贴渠道 由财政部门将款项拨付到教育局,教育局再发放到幼儿所在学校(园),再由学校(园)分发至受助儿童监护人。
政策依据 梅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正文.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6105385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021年开始不再实施)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教育局
补贴对象 具有广东省户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补贴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补贴渠道 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省级资助中心的助学贷款专户。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划付至学生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72号.pdf
广东省梅州市教育局《转发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分行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梅市教计[2016]43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6105385
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实施)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教育局
补贴对象 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全日制学生、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全日制学生和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生。
补贴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中职教育阶段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月3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本专科、研究生学生每人每学年7000元(每月7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
补贴渠道 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将生活费补助款发放给学生监护人。
政策依据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方式转换等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8]64号).pdf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我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2016〕5号.pdf
梅州市教育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梅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转发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梅市教[2016]51号文.pdf
粤教助函3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建档立卡本科生和研究生补助工作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6105385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教育局
补贴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 2000元/生•年
补贴渠道 各学校审核资助对象,人社局、教育局核统后,财政局经邮政储蓄银行统一发放到对象个人存折帐户。
政策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59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6105385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补贴对象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政策报销的参保人
补贴标准 2020居民大病保险普通人群的起付标准为7000元,报销比例75%;特殊人群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85%;其中市外就医且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报销比例将下降10%。
补贴渠道 医院办理医保结算时即时扣减;或银行拨付个人存折!
政策依据 梅市府〔2019〕1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257220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补贴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补贴标准 达到领取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具有本地户籍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每人每月从2023年7月起发放200元
补贴渠道 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银行等银行发放至享受待遇人的本人社会保障卡
政策依据 200fa77095f22c4090d803be51cd1390.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65536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补贴对象 符合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参保人员
补贴标准 减起付金减自费按比例报销
补贴渠道 通过邮政银行拨付到个人邮政账户
政策依据 梅市府〔2019〕1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256057

残疾人联合会

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2017年1月开始由民政局公开)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补贴对象 具有兴宁市户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补贴标准 150元/月•人
补贴渠道 邮政银行直接划转补贴对象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pdf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255700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7年1月开始由民政局公开)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补贴对象 具有兴宁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军人
补贴标准 200元/月•人
补贴渠道 邮政银行直接划转补贴对象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pdf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255700
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补贴对象 残疾对象
补贴标准 1000-20000元
补贴渠道 梅州市残联核拨
政策依据 梅市残联【2019】38号文.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5700
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补贴对象 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350元
补贴渠道 财政核拨
政策依据 梅市人社【2016】71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pdf
备 注 0753-3255700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5700
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补贴对象 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120元
补贴渠道 财政核拨
政策依据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5700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补贴对象 应届残疾大学生
补贴标准 大专10000元本科15000
补贴渠道 省残联直拨
政策依据 粤残联【2018】104号关于《“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255700

归国华侨联合会

广东省贫困归侨扶贫救助专项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归国华侨联合会
补贴对象 纳入低保、散居“五保”的归侨;就读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困难归侨子女、低保侨眷;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侨临时救助。
补贴标准 纳入纳入低保、散居“五保”的归侨3000元/人;困难归侨子女、低保侨眷助学金1000-10000元/人;困难归侨临时救助金1000-10000元/人进行分配。
补贴渠道 直接汇入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粤侨联发【2023】76号关于引发《广东省侨联2024年度省华侨事业费资金分配和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3331179

自然资源局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补贴对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补贴30元/亩/年
补贴渠道 由自然资源局核统,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自然资源局,再由自然资源局通过银行发放到相关镇(街道)。
政策依据 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7]387号).pdf.pdf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12年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3]466号).pdf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pdf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23号).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兴宁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宁市府办[2014]22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3238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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