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管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初创企业(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 补贴标准 |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初创企业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补贴渠道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到人社局申请,经审核合格,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划入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市人社【2021】55号 《梅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20402 |
| 主管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含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等;不含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已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需取得相应证书。 |
| 补贴标准 | 国家职业资格补贴(指导)标准均含鉴定补贴:(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 |
| 补贴渠道 | 省拨放省级技能培训专账资金,个人申报补贴对象经人社局审核通过,由财政局统一办理拨付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粤人社规(2023)13号: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pdf.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62582 |
| 主管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就读在技工院校在籍在校一、二、三年级的学生 |
| 补贴标准 | 2300元人/学年 |
| 补贴渠道 | 通过学生向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后提交市、省人社部门审核。 |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1).pdf.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3057 |
| 主管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登记注册3年内,可向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10000元的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 元。 |
| 补贴标准 | 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 |
| 补贴渠道 | 由省拨放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到地方财政局,个人申报补贴对象财政局审核通过,由财政局统一办理拨款并发放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市人社【2021】55号 《梅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20402 |
| 主管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
| 补贴标准 | 每月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额的1/2,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 补贴渠道 | 由省拨放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到地方财政局,个人申报补贴对象经财政局审核通过,由财政局统一办理拨款并发放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市人社【2021】55号 《梅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20402 |
民政局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兴宁市户籍100周岁以上老人 |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300元 |
| 补贴渠道 | 核定对象后,通过社会化发放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的批复.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2211 |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兴宁市户籍80-99周岁高龄老人 |
| 补贴标准 | 80-8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 |
| 补贴渠道 | 核定对象后,通过社会化发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的批复.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2211 |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217元/月 |
| 补贴渠道 | 通过社会化统一社保卡发放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6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1275 |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290/月 |
| 补贴渠道 | 通过社会化统一社保卡发放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6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1275 |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
| 补贴标准 | 全自理:35元/月 半失能:1050元/月 全失能:2100元/月 |
| 补贴渠道 | 按照服务协议议定的费用由市民政局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直接拨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兴宁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质量大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2211 |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寒冬物资救助低保户、特困分散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2500户 |
| 补贴标准 | 每户392.5元 |
| 补贴渠道 | 发放物资:油、米、棉被到每户名下 |
| 政策依据 |
关于开展2026年春节安全生产督查和“送温暖”慰问活动的通知(兴民函〔2026〕4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63791 |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全市低保对象 |
| 补贴标准 | 农村低保每月标准为664元/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为366元/人;城市低保每月标准为862元/人,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为680元/人 |
| 补贴渠道 | 由民政局和镇(街道)、村(居委)核实对象后,通过邮政银行或社会保障卡发到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93关于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63791 |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
| 补贴标准 | 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 |
| 补贴渠道 | 一般救助由邮政银行或社会保障卡直接发放到户,紧急救助可用现金发放到户 |
| 政策依据 |
梅市府办〔2022〕8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63791 |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日常照料人 |
| 补贴标准 | 全自理:分散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照料护理标准为35元/月; 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照料护理标准为525元/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照料护理标准为1050元/月; 全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照料护理标准为1050,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标准为2100。 |
| 补贴渠道 | 集中供养由镇(街道)民政办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对象通过邮政银行或社会保障卡发放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办【2025】2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63791 |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全市特团对象 |
| 补贴标准 |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1380元/人,农村特困供养标准1063元/人。 |
| 补贴渠道 | 集中供养对象由镇(街道)民政办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对象通过邮政银行或社会保障卡发放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梅市民字【2025】4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63791 |
医疗保障局
| 主管部门 | 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的人群 |
| 补贴标准 | 病保险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经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1)住院: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75%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支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2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市内住院的标准相应降低10% (2)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支付 |
| 补贴渠道 | 通过银行拨款到参保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6057 |
| 主管部门 | 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的家庭成员。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
| 补贴标准 | 医疗救助享受待遇年度与基本医保年度保持一致。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100000元。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不设年度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第十二条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7000元(含门诊和住院),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0000 元。 第十三条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 元。(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 至 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 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 (三)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10000 元,救助比例为: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0至14周岁(含14周岁)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的参保儿童,按原有救助方式与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补贴渠道 | 通过银行拨款到参保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梅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医保规〔2023〕2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6057 |
| 主管部门 | 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2026年度参加兴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 补贴标准 | 梅州市内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800元,市内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梅州市外办理异地备案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800元,梅州市外办理异地备案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梅州市外未办理备案自行异地就医:起付标准:2000元,报销比例: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
| 补贴渠道 | 通过银行拨款到参保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6057 |
农业农村局
| 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
| 补贴标准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
| 补贴渠道 | 屠宰企业申报→县级部门核实→地级以上市抽查复核→补贴资金清算拨付 |
| 政策依据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56675 |
| 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本市养殖能繁母猪品种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 |
| 补贴标准 | 能繁母猪,保额1500元/头/年。 |
| 补贴渠道 | 农业农村部门和保险公司核统后,由财政局将资金发放到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发放给保险公司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92101 |
| 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 |
| 补贴标准 | 按市财政局资金下达文件执行 |
| 补贴渠道 | 农业农村部门核统,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经费发放到养殖企业银行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实施畜牧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发展议案的总体实施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3〕131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61191 |
| 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生猪养殖企业 |
| 补贴标准 | 养殖户负担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其余市县财政负担 |
| 补贴渠道 | 农业农村部门和保险公司核统后,由财政局将资金发放到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发放给保险公司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92101 |
| 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
| 补贴标准 | 80元/头 |
| 补贴渠道 | 在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采取直接向生猪养殖场(小区)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由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的,补贴给该企业。 |
| 政策依据 |
2012-248号广东省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61756 |
| 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全市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 |
| 补贴标准 | 按当年文件执行:耕地地力补贴2026年每亩补贴111.8元。 |
| 补贴渠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补贴面积申报、核实、公示等工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确认汇总,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到农户。 |
| 政策依据 |
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告知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的通知(兴财农函〔2025〕1号).pdf 粤财农【2025】20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告知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19782 |
| 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 补贴标准 | 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一览表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厅负责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
| 补贴渠道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 政策依据 |
粤农农规〔2024〕13 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30669 |
| 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本市从事内陆捕捞以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及船员 |
| 补贴标准 | 按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乘员数,每人不低于 2200 元的测算标准(补助人数不超过 2 人/船)安排。 |
| 补贴渠道 | 补贴申请通过“广东省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粤财扶助平台)” 进行线上申报。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各镇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及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股线下申报。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pdf.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96779 |
| 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
| 补贴标准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
| 补贴渠道 | 屠宰企业申报→县级部门核实→地级以上市抽查复核→补贴资金清算拨付 |
| 政策依据 |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56675 |
| 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本市养殖家禽、生猪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 |
| 补贴标准 | 家禽(肉鸡):保额不变,养殖保险 12 元/只,批发价格附加险 5 元/只。 生猪保险分以下不同的养殖类型进行投保: ①购买猪苗养殖猪场。按批次投保,且只能投保育肥猪保险,育肥猪保险从 500 元/头提高到 800 元/头。 ②“自繁自养”猪场。即养殖场自己繁育仔猪并全部饲养至育成肥猪出栏,该类猪场可以合并仔猪和育肥猪 2 种保险类型进行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仔猪保险或者育肥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 200 元/头、出栏育肥猪 800 元/头。 ③“自繁自养+外卖仔猪”猪场。即养殖场繁育仔猪部分在本场饲养至育成肥猪出栏,部分仔猪出售给其它猪场饲养。鉴于仔猪自养和外卖动态变化较大,数量核定较复杂,该类猪场原则 上只能投保仔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 200 元/头。如果该猪场要同时投保仔猪和育肥猪,则必须提供每季度和年度仔猪、育肥猪出栏销售有关凭证,以实际出栏数量作为最终审核结算仔猪、育肥猪投保数量的依据。 ④种猪场。即养殖场繁育仔猪全部出售给其它猪场饲养,该类猪场投保仔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 200 元/头。 各地根据存栏能繁母猪数量的 16-22 倍推算年度仔猪、育肥猪的出栏数量(由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核定)。仔猪是指 2.5 公斤(含)-20 公斤(含)的小猪,育肥猪是指 20 公斤(不含)—出栏阶段的猪。 |
| 补贴渠道 | 农业农村部门和保险公司核统后,由财政局将资金发放到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发放给保险公司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9210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管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补贴对象 |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包括以下6类人员:一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二是农村低保户;三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四是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五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六是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一是农户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城镇住宅、公寓,不含不作居住的父辈以上留下祖屋)总计超过1栋(套);二是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或已领取住房安全保障同类型补助的农户,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有变成危房(乡镇政府应提供灾损情况证明),且未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除外;三是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或已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农户;四是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
| 补贴标准 | 按相关政策执行 |
| 补贴渠道 |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经农户所在村委会、镇(街道)政府及市级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折)”直接发放给农户。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村〔2022〕66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32785 |
林业局
| 主管部门 | 林业局 |
| 补贴对象 | 因划定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和林木所有者。 |
| 补贴标准 | 2026年度省级以上公益林一般区域基础性面积补偿标准为39元/亩,激励性面积补偿标准为43元/亩;特殊区域基础性面积补偿标准52元/亩,激励性面积补偿标准56元/亩,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80%。 |
| 补贴渠道 | 个人部分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至个人账户,集体部分直拨至集体公共账户。 |
| 政策依据 |
粤财资环〔2025〕162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353093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主管部门 |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 补贴对象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
| 补贴标准 | 达到领取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具有本地户籍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每人每月从2025年7月起发放240元。 |
| 补贴渠道 | 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银行等银行发放至享受待遇人的本人社会保障卡。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0〕2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65536 |
归国华侨联合会
| 主管部门 | 归国华侨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纳入低保、散居“五保”的归侨;就读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困难归侨子女、低保侨眷;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侨临时救助。 |
| 补贴标准 | 纳入纳入低保、散居“五保”的归侨3000元/人;困难归侨子女、低保侨眷助学金1000-10000元/人;困难归侨临时救助金500-10000元/人进行分配。 |
| 补贴渠道 | 直接汇入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 政策依据 |
粤侨联发【2025】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侨联2026年度省华侨事业费资金分配和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3331179 |
卫生健康局
| 主管部门 |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规划信息与家庭发展股 |
| 补贴对象 | 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 |
| 补贴标准 | 50元/人/月 |
| 补贴渠道 | 卫健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数字财政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 政策依据 |
《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3332143 |
| 主管部门 |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规划信息与家庭发展股 |
| 补贴对象 | 本县户籍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
| 补贴标准 | 120元/人/月 |
| 补贴渠道 | 卫健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数字财政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 政策依据 |
《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3332143 |
| 主管部门 |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 |
| 补贴对象 | 乡村医生 |
| 补贴标准 | 25000元/人/年 |
| 补贴渠道 | 卫健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数字财政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3326832 |
| 主管部门 |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妇幼与老龄健康股 |
| 补贴对象 | (1)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2)具有广东省户籍;(3)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龄满55周岁的女性;(4)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 |
| 补贴标准 | 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900元,20至30年的每人每月800元,10至20年每人每月700元 |
| 补贴渠道 | 在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当年1至12月份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粤卫[2012]166号)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3338612 |
| 主管部门 |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规划信息与家庭发展股 |
| 补贴对象 | 手术并发症人员 |
| 补贴标准 | 260元/人/月 |
| 补贴渠道 | 卫健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数字财政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梅州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人口计生[2013]20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3332143 |
| 主管部门 |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规划信息与家庭发展股 |
| 补贴对象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49周岁以上) |
| 补贴标准 | 独生子死亡的1000元/人/月;独生子伤残800元人/月 |
| 补贴渠道 | 卫健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数字财政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3332143 |
| 主管部门 |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规划信息与家庭发展股 |
| 补贴对象 | 本市农业户口男方60周岁、女方55周岁以上,只生育1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育的家庭。 |
| 补贴标准 | 120元/人/月 |
| 补贴渠道 | 卫健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数字财政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27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3332143 |
残疾人联合会
| 主管部门 | 残疾人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400元 |
| 补贴渠道 | 财政核拨 |
| 政策依据 |
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5700 |
| 主管部门 | 残疾人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具有广东户籍且持有广东省颁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广东户籍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 补贴标准 | 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的资助,其中:专科生10000元,本科生15000元,硕士研究生 20000元,博士研究生30000元。 |
| 补贴渠道 | 省残联组织助学金发放工作 |
| 政策依据 |
粤残联〔2022〕93号 关于印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0100 |
| 主管部门 | 残疾人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120元 |
| 补贴渠道 | 财政核拨 |
| 政策依据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粤人社规)29号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人社函..(1).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5700 |
| 主管部门 | 残疾人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残疾对象 |
| 补贴标准 | 1000-20000元 |
| 补贴渠道 | 梅州市残联核拨 |
| 政策依据 |
梅市财社[2023]146号-关于下达2023年残疾人创业就业补贴资金的通知(1).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3255700 |
自然资源局
| 主管部门 |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
| 补贴对象 |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
| 补贴标准 | 省级财政补贴30元/亩/年 |
| 补贴渠道 | 由自然资源局核统,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自然资源局,再由自然资源局通过银行发放到相关镇(街道)。 |
| 政策依据 |
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7]387号).pdf.pdf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12年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3]466号).pdf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pdf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23号).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兴宁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宁市府办[2014]22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3238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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