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项目 |
补贴标准 |
主管部门 |
1 |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
1.市内住院: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补偿;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20万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85%比例补偿,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市外住院: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标准支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费用,补偿比例为55%。 |
医疗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
市内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50元,市内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65%。市外办理异地备案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50元,市外办理异地备案报销比例:60%。未办理备案自行异地就医:起付标准:1600元,报销比例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
3 |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医疗救助享受待遇年度与基本医保年度保持一致。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100000元。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不设年度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第十二条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7000元(含门诊和住院),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0000 元。
第十三条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 元。(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 至 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 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
(三)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10000 元,救助比例为: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0至14周岁(含14周岁)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的参保儿童,按原有救助方式与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4 |
特困供养人员第三方日常照料护理 |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944元/月;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72元/月;
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3元/月。 |
民政局 |
5 |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2019年5月转移至医保局) |
0-100000 |
6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2024年每人每月270元 |
7 |
高龄老人补(津)贴 |
80-8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 |
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2024年每人每月202元 |
9 |
兴宁市民政局救助物资 |
每户4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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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临时救助 |
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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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138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1036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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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
百岁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
13 |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 |
全自理。分散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 每人每月 33 元。 (二)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620 元/月的 30%确定,每人每月 486 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 准 1620 元/月的 60%确定,每人每月 972 元。 (三)全护理(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 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620 元/月的 60%确定,每人每月 972 元;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620 元/月的 120%确定,每人每月 194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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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标准647元/人/月,月人均补差335元;城市低保标准862元/人/月,月人均补差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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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政策性家禽、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 |
家禽(肉鸡):保额不变,养殖保险 12 元/只,批发价格附加险 5 元/只。 生猪保险分以下不同的养殖类型进行投保: ①购买猪苗养殖猪场。按批次投保,且只能投保育肥猪保险,育肥猪保险从 500 元/头提高到 800 元/头。 ②“自繁自养”猪场。即养殖场自己繁育仔猪并全部饲养至育成肥猪出栏,该类猪场可以合并仔猪和育肥猪 2 种保险类型进行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仔猪保险或者育肥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 200 元/头、出栏育肥猪 800 元/头。 ③“自繁自养+外卖仔猪”猪场。即养殖场繁育仔猪部分在本场饲养至育成肥猪出栏,部分仔猪出售给其它猪场饲养。鉴于仔猪自养和外卖动态变化较大,数量核定较复杂,该类猪场原则 上只能投保仔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 200 元/头。如果该猪场要同时投保仔猪和育肥猪,则必须提供每季度和年度仔猪、育肥猪出栏销售有关凭证,以实际出栏数量作为最终审核结算仔猪、育肥猪投保数量的依据。 ④种猪场。即养殖场繁育仔猪全部出售给其它猪场饲养,该类猪场投保仔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 200 元/头。 各地根据存栏能繁母猪数量的 16-22 倍推算年度仔猪、育肥猪的出栏数量(由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核定)。仔猪是指 2.5 公斤(含)-20 公斤(含)的小猪,育肥猪是指 20 公斤(不含)—出栏阶段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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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
16 |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
80元/头 |
17 |
畜牧品种改良经费 |
按市财政局资金下达文件执行 |
18 |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
19 |
生猪养殖保险试点 |
养殖户负担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其余市县财政负担 |
20 |
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分配情况表(2016年已并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早稻15元/亩 晚稻15元/亩 玉米10元/亩 |
21 |
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 |
每人每年0.22万元 |
22 |
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计划表(已取消) |
/ |
23 |
农机购置补贴 |
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一览表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厅负责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
24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按当年文件执行:耕地地力补贴2024年每亩补贴101.6元。 |
25 |
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 |
每船每年0.5万元 |
26 |
优质后备母牛饲养补贴(2017年后无实施政策) |
每头优质后备母牛一次性补贴500元 |
27 |
种粮直接补贴(2016年并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农资综合补贴61元/造/亩、粮食直补4.6元/造/亩 |
28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
29 |
“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2015年后不再实施) |
30000元/户 |
30 |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 |
能繁母猪,保额1500元/头/年。 |
31 |
技工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生活费补贴(按粤教助函〔2021〕5号文,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实施) |
3000元/人/学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2 |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
国家职业资格补贴(指导)标准均含鉴定补贴:(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均不含考核补贴:400元/600元/800元/1600元。 |
33 |
一次性创业资助 |
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 元。 |
34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每月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额的1/2,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35 |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2020年开始不再实施) |
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
36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初创企业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37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2000元人/学年 |
38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每人每年600元 |
水务局 |
39 |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每年每人600元个人发展生产补助 |
40 |
公益林特殊区域效益补偿 |
2024年度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特殊区域基础性面积补偿标准52元/亩,激励性面积补偿标准56元/亩,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80%。 |
林业局 |
41 |
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已取消) |
2017年9.5元/亩(林农75%) |
42 |
生态公益林基础性补偿(已取消) |
2020年 35元/亩(林农80%) |
43 |
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 |
2024年度省级以上公益林一般区域基础性面积补偿标准为39元/亩,激励性面积补偿标准为43元/亩,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80%。 |
44 |
农村危房改造 |
按相关政策执行。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5 |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 |
50元/人/月 |
卫生健康局 |
46 |
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
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900元,20至30年的每人每月800元,10至20年每人每月700元 |
47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
120元/人/月 |
48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
120元/人/月 |
4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独生子死亡的1000元/人/月;独生子病残800元人/月 |
50 |
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 |
25000元/人/年 |
51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
260元/人/月 |
52 |
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实施) |
广东省已取消该补贴 |
教育局 |
53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小学:寄宿生1000元,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非寄宿生750元/生·年 |
54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2000元/生•年 |
55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021年开始不再实施) |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
56 |
学前教育资助 |
1000元/人/年 |
57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2000元/生•年 |
58 |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
达到领取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具有本地户籍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每人每月从2023年7月起发放200元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5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7年1月开始由民政局公开) |
200元/月•人 |
残疾人联合会 |
60 |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补贴) |
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的资助,其中:专科生10000元,本科生15000元,硕士研究生 20000元,博士研究生30000元。 |
61 |
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 |
每人每年380 |
62 |
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
每人每年120元 |
63 |
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 |
1000-20000元 |
64 |
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2017年1月开始由民政局公开) |
150元/月•人 |
65 |
广东省贫困归侨扶贫救助专项补助 |
纳入纳入低保、散居“五保”的归侨3000元/人;困难归侨子女、低保侨眷助学金1000-10000元/人;困难归侨临时救助金1000-10000元/人进行分配。 |
归国华侨联合会 |
66 |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 |
省级财政补贴30元/亩/年 |
自然资源局 |